第2种观点: 工伤医保不可以报销。工伤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来支付的。劳动者因为工作受伤的,医药费会让受伤职工先垫付,也可以让单位垫付。只规定了工伤治疗的医药费、住院费等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买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但没有规定一定要劳动者或单位先行垫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可以对参保人在工作或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因为意外或罹患职业病而导致身故、伤残、以及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而医保则可对被保险人因为疾病或意外而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二者不能重复报销。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只能用工伤保险进行报销,医保是不报的。凡是意外伤害,如交通事故、打架受伤、酗酒受伤、工伤等,医保是不予报销的。不可以用医保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不能报医保,工伤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来支付的。劳动者因为工作受伤的,医药费会让受伤职工先垫付,也可以让单位垫付,待工伤鉴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的部分由单位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1种观点: 员工异地遭受工伤是可以享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单位在哪一地区参加了工伤保险,就在哪一地区进行工伤申报认定。单位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残后,可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第2种观点: 工伤保险可以在异地报销。经批准异地就医的工伤职工,可以统筹报销。异地就医报销需经批准。工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员工应报告工伤报告,填写相应的工作证明、发票、入学证明、劳动部门清单、工伤、生育系统支付表,单位经理将到财务部支付。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员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急救。省内异地就医是指参保工伤职工经批准转至参保地以外省内地级以上市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参保工伤职工在省内异地就医前需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异地报销需要上交的材料包括:异地就医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发票、用药明细表;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需盖公司公章),如不是企业参保则不需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需主治医师开证明,然后该主治医师的科主任签字,再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转院证明。异地就医回当地报销比在当地就医少报10%,如没有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则少报20%。之后带上以上资料到当地医保处即可办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异地缴纳社保出现工伤,先由其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伤保险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到工伤保险参保地申请工伤认定和进行工伤报销。
第1种观点: 员工异地遭受工伤是可以享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单位在哪一地区参加了工伤保险,就在哪一地区进行工伤申报认定。单位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残后,可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异地缴纳社保出现工伤,先由其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伤保险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到工伤保险参保地申请工伤认定和进行工伤报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员工在外地发生工伤的申报方式如下:员工发生工伤的,应该在该工伤事故三十天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此时用人单位与经营地不在一处的,员工可以到注册参加保险。没有在注册地参保的,既可以到经营地参加保险。如果经营地和注册地均为参保的,经过工伤鉴定程序后,应该由用人单位自己向员工支付赔偿金。一、工伤赔偿纠纷怎么办虽然国家要求企业、用人单位一定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就由工伤保险作出赔付,但是有些单位却没有为单位员工购买保险,如果此时发生意外的话,公司是不能随便赔偿打发员工的,应该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按照条例中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赔偿。但是很多公司和员工就因为赔偿问题发生了纠纷,此时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二、工伤职工去哪些地方申请工伤鉴定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向统筹地区(参保地)人社局提出,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保的,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三、工伤认定的认定技巧1、迅速确定工伤发生单位名称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基本上不可能主动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甚至百般逃避工伤赔偿责任。2、收集、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工伤发生事实的证据材料虽然工伤职工可能能够收集到部分证明材料,但是更多情况下,工伤职工无力自己收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必要,可以由专业工伤律师调查收集证明劳动关系和证明工伤发生事实,并通过律师寻求媒体和相关部门的帮助。3、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自己必须申请不管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近亲属等可以在一年内申请。4、调解需了解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协商解决多发生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由于申报工伤有可能影响单位将来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或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用人单位往往不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就直接要求协商赔偿数额,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为了使工伤赔偿早日处理完毕,也多采取迎合的态度。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