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3种观点: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就网络食品安全、学生幼儿食品安全、高危食品食用、食品广告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网络食品...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就网络食品安全、学生幼儿食品安全、高危食品食用、食品广告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网络食品应有经营许可证 在分组审议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网络食品现在问题也很大,草案二审稿只对于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 作出了规定,但对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作规定,建议增加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该委员表示,这就是说,凡是在网上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有实体店,而这个实体店必须按照食品安全卫生法生产经营的要求取得许可证,才能到网上卖。在此基础上,再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查验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明确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还有委员提出,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希望在附则里对此定义。现在依据专家解释,淘宝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而微信、微博则不算,以什么标准来划分需要在附则里给出一个定义,即什么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学生幼儿餐实行专人试餐 草案二审稿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应该受罚。对此,有委员提出,还应该加上 上述这些单位的主管部门没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也应该相应承担法律责任 。 二审稿对集中用餐单位进行了明确,如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但是忽略了一个问题,即船舶航运也是一个集中用餐的单位,船舶航运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在食品安全法中作出规定。 此外,委员还提出,应明确规定 学校、托幼机构 除查验食品安全外,在学生和幼儿用餐之前应当实行专人试餐制度。 规范野菜等高危食品使用 对于食品的监管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对此,有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首先要进行食品的分类,再制定相应的标准,比如哪些是大众食品(普通食品)?哪些是特殊食品?哪些是添加食品?都应该进行明确的划分,此外,对于土特产、野菜等也需要进行分类和规范。 全国人大代表宗XX提出,食品安全标准应强制执行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除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他认为,允许地方与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实际上把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混淆在一起,食品安全标准不能允许地方和企业去定。 车XX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高危食品的界定和监管工作。他提出,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有很多是因为高危食品造成的,例如,学校食堂的食物中毒事件中,因为食用山野菜等食物造成的情况比较多,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中确定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和事故调查情况确定适合本地区饮食习惯的高危食品目录和禁用范围,从而规范本地区高危食品的使用。 保健食品广告应严格规定 信XX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原有法律对食品广告有严格的规定,明确 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功能 ,但实践中,电视台的很多食品广告,都以各种直接的或隐讳的方式宣传食品的功能, 绝对不是说吃这个可以顶饿,一定说它是有其他功效的 。 信XX举例称,现在广泛做的猴菇饼干广告,其中就用了 养胃 这两个字,它的价格是其他同类饼干的若干倍,而且该饼干药店和食品店均在卖。对此,建议综合考虑食品广告的特殊性,对食品广告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