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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食品安全标准

2024-11-29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本标准代替GB 10132—2005《鱼糜制品卫生标准》、GB 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10138—2005《盐渍鱼卫生标准》和GB 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上述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品制品”;  ——修改了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修改了微生物指标;  ——修改了寄生虫囊蚴指标;  ——修改了附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供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贝壳类等鲜品及其加工制品。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肉类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肉有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如下:1、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2、GB207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3、GB/T31406-2015肉脯4、GB/T31319-2014风干禽肉制品5、GB/T29342-2012肉制品生产管理规范6、GB/T26604-2011肉制品分类7、GB/T23968-2009肉松8、GB/T23586-2009酱卤肉制品9、GB/T23969-2009肉干二、加工类肉食品有哪些危害1、使大量营养流失市场上充斥着软性饮料、人造果汁、胶质点心及其他许多合成的食物,它们只是加糖的化学品,几乎不含营养成分。加工类肉食品也不例外,精制及加工之后的肉食品,其营养价值已流失许多。2、含致癌物质-亚硝酸盐火腿肠等加工的肉类食品含有一定量的亚硝酸盐,所以可能导致癌症发生。3、添加剂有一定毒性多数的食物都含有各种食品添加剂,这些食品添加剂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剂量下使用没有关系,但是混合起来使用、没有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剂量下使用,可能会有很高的毒性,甚至可能致癌。4、加重肝脏负担,损害肾功能加工类肉食品由于添加防腐剂、增色剂和保色剂等,会使人体肝脏负担过重。此外,火腿等加工类肉食品大多为高钠食品,大量食用会摄入过高盐分,造成血压波动、肾功能损害。5、肝炎病人慎食加工肉食品肝炎病人减少加工类肉食品的摄取可以减少肝脏的负担。因为肝炎病人由于肝细胞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肝脏的消化、代谢及解毒等功能会有明显的降低,加工类肉食品化学物质较多,不适宜食用。三、肉类安全隐患有哪些1、畜禽在饲养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如瘦肉精、催长激素等)。2、畜禽患病后使用了大量抗菌素未来得及降解即被宰杀而流入市场。3、有些病死的畜禽肉有可能混入市场流通销售环节。4、注水肉问题,如果注入的是饮用水,消费者只是经济上有些损失,如果注入的是不洁净的水,则对消费者构成健康威胁。5、肉制品中过量加入发色剂如硝酸盐、亚硝酸盐。6、肉制品加工中使用非法添加物,如防腐剂、硼酸盐、非食用色素等。7、肉制品在加工过程中,其肉块中心温度没有达到70℃持续10min以上,有可能存在病菌或寄生虫未被杀死而对人体存在隐患。法律客观:《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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