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发出再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只是说他受理了这个申请,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以进一步决定是否要提起再审,如果需要,那么他会再发出再审决定书。再审决定书才是再审程序正式进入审判程序的标志。一般审查申诉会有3个月的期限,但是可以延长。再审申请人如果负有举证责任,比如在民事诉讼中,那么这段时间最好继续收集有关证据,为日后的庭审做准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3种观点: 再审受理通知书不代表立案,只是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向当事人发送的代表已经受理的手续,至于是否要立案则应当经过法院对再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进行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1种观点: 法院再审听证会是好事;开听证会很正常,就是否启动再审先做个听证,避免浪费公共资源。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包括申诉案件,下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庭,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诉讼活动。申请再审中听证的意义和主要问题一、对听证的认知度不高在法官方面,对何谓听证或听证规范、听证与调查、询问的关系、听证与开庭的关系不甚明了。因此,对当事人释明不够,通知听证时多数采用电话方式,往往没有明确告知要进行听证,当事人询问听证为何物时,常常语焉不详。在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方面。对听证并不太了解,以至于许多案件当事人在听证时常说“我不知道是开庭,没有准备证据材料”等;听证后不少当事人甚至律师还继续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准备,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二、听证程序不规范1、听证是审查方式之一,还是听证为原则不听证为例外。一般认为听证只是审查方式之一,从《再审审查意见》的规定来看可以明确得出此结论。但也存在听证为原则不听证为例外的制度要求。2、通知听证应当采取何种方式。究竟应当采取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实践中多采用的口头电话通知是否符合听证规范。3、听证应当采取独任方式还是合议庭形式,实践中多采用主审法官独任形式,只有极少数案件进行合议庭听证方式。4、听证内容如何把握。有的是只要有疑问必问必听,有的仅围绕当事人主张进行听证,有的进行全案听证。5、当事人未按通知参加听证的处理标准不一。基本上都是让另一方当事人等待,直到双方均到时才进行;还有的采取分别听取意见方式,但基本没有严格执行按撤回申请或缺席处理,对此一般从宽把握,表现了对当事人比较宽容的务实做法。6、听证程序问题。是按简易的开庭程序进行,由当事人分别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认证并且进行辩论等,还是直奔主题,只听争议;听证时是否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听证后当事人是否有权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这些情况,实践中做法千差万别。三、听证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再审审查意见》虽然规定了听证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方式之一,也规定了诸如听证的主持、哪些案件可以听证等内容,但内容比较简单,操作性不强。而且该司法解释只是倡导性的规定了哪些案件“可以”听证,听证并未成为审查必须采取的方式。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在实践中广泛采用的听证方式也未作出规定,听证审查方式并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四、送达难送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听证难以找到当事人,特别是被申请人。有时连申请人也无法通知。送达裁定书更是困难。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2种观点: 再审一般会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不满足条件或者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就不会进行开庭。开庭审理流程是什么: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6、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7、判决宣告,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对申请再审的案件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听证的目的,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便确定案件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1种观点: 收到再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后一个月到两个月之间能听证。将再审申请书向被申请方送达,被申请方也要准备的。而且审查期限是三个月,必须在三个月之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进入再审的决定。受理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决定受理案件,用书面通知原告的司法文书。由五部分组成具体如下:1、首部写明标题和案号;2、被通知人或单位名称和案由及受理通知;3、正文这是主要部分,即写明应办事项,办理诉讼人的证明材料,向法院补交各项证据材料的日期和送达方法,按规定预交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事宜;4、尾部写明其他要办理的诉讼事项,注明年月日,加盖院印;5、写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空白)一份,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空白)二份及其他诉讼需要的材料。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诉讼行为。起诉和受理是两种不同性质却又密切联系的诉讼行为,前者是原告的诉讼行为,是受理的前提,后者是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是起诉的结果。任何一个诉讼程序的开始,都是这两个诉讼行为的结合。没有原告的起诉行为,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受理行为。受理并不是起诉的惟一结果,是否决定受理,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而单方面得出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 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2种观点: 法院再审听证会是好事;开听证会很正常,就是否启动再审先做个听证,避免浪费公共资源。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包括申诉案件,下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庭,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诉讼活动。申请再审中听证的意义和主要问题一、对听证的认知度不高在法官方面,对何谓听证或听证规范、听证与调查、询问的关系、听证与开庭的关系不甚明了。因此,对当事人释明不够,通知听证时多数采用电话方式,往往没有明确告知要进行听证,当事人询问听证为何物时,常常语焉不详。在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方面。对听证并不太了解,以至于许多案件当事人在听证时常说“我不知道是开庭,没有准备证据材料”等;听证后不少当事人甚至律师还继续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准备,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二、听证程序不规范1、听证是审查方式之一,还是听证为原则不听证为例外。一般认为听证只是审查方式之一,从《再审审查意见》的规定来看可以明确得出此结论。但也存在听证为原则不听证为例外的制度要求。2、通知听证应当采取何种方式。究竟应当采取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实践中多采用的口头电话通知是否符合听证规范。3、听证应当采取独任方式还是合议庭形式,实践中多采用主审法官独任形式,只有极少数案件进行合议庭听证方式。4、听证内容如何把握。有的是只要有疑问必问必听,有的仅围绕当事人主张进行听证,有的进行全案听证。5、当事人未按通知参加听证的处理标准不一。基本上都是让另一方当事人等待,直到双方均到时才进行;还有的采取分别听取意见方式,但基本没有严格执行按撤回申请或缺席处理,对此一般从宽把握,表现了对当事人比较宽容的务实做法。6、听证程序问题。是按简易的开庭程序进行,由当事人分别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认证并且进行辩论等,还是直奔主题,只听争议;听证时是否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听证后当事人是否有权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这些情况,实践中做法千差万别。三、听证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再审审查意见》虽然规定了听证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方式之一,也规定了诸如听证的主持、哪些案件可以听证等内容,但内容比较简单,操作性不强。而且该司法解释只是倡导性的规定了哪些案件“可以”听证,听证并未成为审查必须采取的方式。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在实践中广泛采用的听证方式也未作出规定,听证审查方式并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四、送达难送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听证难以找到当事人,特别是被申请人。有时连申请人也无法通知。送达裁定书更是困难。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3种观点: 再审一般会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不满足条件或者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就不会进行开庭。开庭审理流程是什么: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6、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7、判决宣告,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二审都胜了,对方翻案的可能不大。申请再审是对方的权利,一般来说就有人认为案件有点瑕疵,既然向法院提交了,法院就要给对方答复,但现在提出听证了,但你像开庭的时候一样准备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听证后下一步:经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有义务出庭参加听证。异议人、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自动撤回异议或申请请求。听证相对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不影响法院听证程序的进行。听证程序应包括准备阶段和质证辩论两个阶段。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 2.听证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退庭; 3.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3种观点: 法院再审听证会是好事;开听证会很正常,就是否启动再审先做个听证,避免浪费公共资源。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包括申诉案件,下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庭,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诉讼活动。申请再审中听证的意义和主要问题一、对听证的认知度不高在法官方面,对何谓听证或听证规范、听证与调查、询问的关系、听证与开庭的关系不甚明了。因此,对当事人释明不够,通知听证时多数采用电话方式,往往没有明确告知要进行听证,当事人询问听证为何物时,常常语焉不详。在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方面。对听证并不太了解,以至于许多案件当事人在听证时常说“我不知道是开庭,没有准备证据材料”等;听证后不少当事人甚至律师还继续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准备,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二、听证程序不规范1、听证是审查方式之一,还是听证为原则不听证为例外。一般认为听证只是审查方式之一,从《再审审查意见》的规定来看可以明确得出此结论。但也存在听证为原则不听证为例外的制度要求。2、通知听证应当采取何种方式。究竟应当采取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实践中多采用的口头电话通知是否符合听证规范。3、听证应当采取独任方式还是合议庭形式,实践中多采用主审法官独任形式,只有极少数案件进行合议庭听证方式。4、听证内容如何把握。有的是只要有疑问必问必听,有的仅围绕当事人主张进行听证,有的进行全案听证。5、当事人未按通知参加听证的处理标准不一。基本上都是让另一方当事人等待,直到双方均到时才进行;还有的采取分别听取意见方式,但基本没有严格执行按撤回申请或缺席处理,对此一般从宽把握,表现了对当事人比较宽容的务实做法。6、听证程序问题。是按简易的开庭程序进行,由当事人分别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认证并且进行辩论等,还是直奔主题,只听争议;听证时是否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听证后当事人是否有权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这些情况,实践中做法千差万别。三、听证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再审审查意见》虽然规定了听证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方式之一,也规定了诸如听证的主持、哪些案件可以听证等内容,但内容比较简单,操作性不强。而且该司法解释只是倡导性的规定了哪些案件“可以”听证,听证并未成为审查必须采取的方式。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在实践中广泛采用的听证方式也未作出规定,听证审查方式并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四、送达难送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听证难以找到当事人,特别是被申请人。有时连申请人也无法通知。送达裁定书更是困难。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1种观点: 收到再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后一个月到两个月之间能听证。将再审申请书向被申请方送达,被申请方也要准备的。而且审查期限是三个月,必须在三个月之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进入再审的决定。受理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决定受理案件,用书面通知原告的司法文书。由五部分组成具体如下:1、首部写明标题和案号;2、被通知人或单位名称和案由及受理通知;3、正文这是主要部分,即写明应办事项,办理诉讼人的证明材料,向法院补交各项证据材料的日期和送达方法,按规定预交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事宜;4、尾部写明其他要办理的诉讼事项,注明年月日,加盖院印;5、写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空白)一份,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空白)二份及其他诉讼需要的材料。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诉讼行为。起诉和受理是两种不同性质却又密切联系的诉讼行为,前者是原告的诉讼行为,是受理的前提,后者是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是起诉的结果。任何一个诉讼程序的开始,都是这两个诉讼行为的结合。没有原告的起诉行为,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受理行为。受理并不是起诉的惟一结果,是否决定受理,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而单方面得出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 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2种观点: 法院再审听证会是好事;开听证会很正常,就是否启动再审先做个听证,避免浪费公共资源。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包括申诉案件,下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庭,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诉讼活动。申请再审中听证的意义和主要问题一、对听证的认知度不高在法官方面,对何谓听证或听证规范、听证与调查、询问的关系、听证与开庭的关系不甚明了。因此,对当事人释明不够,通知听证时多数采用电话方式,往往没有明确告知要进行听证,当事人询问听证为何物时,常常语焉不详。在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方面。对听证并不太了解,以至于许多案件当事人在听证时常说“我不知道是开庭,没有准备证据材料”等;听证后不少当事人甚至律师还继续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准备,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二、听证程序不规范1、听证是审查方式之一,还是听证为原则不听证为例外。一般认为听证只是审查方式之一,从《再审审查意见》的规定来看可以明确得出此结论。但也存在听证为原则不听证为例外的制度要求。2、通知听证应当采取何种方式。究竟应当采取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实践中多采用的口头电话通知是否符合听证规范。3、听证应当采取独任方式还是合议庭形式,实践中多采用主审法官独任形式,只有极少数案件进行合议庭听证方式。4、听证内容如何把握。有的是只要有疑问必问必听,有的仅围绕当事人主张进行听证,有的进行全案听证。5、当事人未按通知参加听证的处理标准不一。基本上都是让另一方当事人等待,直到双方均到时才进行;还有的采取分别听取意见方式,但基本没有严格执行按撤回申请或缺席处理,对此一般从宽把握,表现了对当事人比较宽容的务实做法。6、听证程序问题。是按简易的开庭程序进行,由当事人分别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认证并且进行辩论等,还是直奔主题,只听争议;听证时是否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听证后当事人是否有权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这些情况,实践中做法千差万别。三、听证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再审审查意见》虽然规定了听证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方式之一,也规定了诸如听证的主持、哪些案件可以听证等内容,但内容比较简单,操作性不强。而且该司法解释只是倡导性的规定了哪些案件“可以”听证,听证并未成为审查必须采取的方式。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在实践中广泛采用的听证方式也未作出规定,听证审查方式并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四、送达难送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听证难以找到当事人,特别是被申请人。有时连申请人也无法通知。送达裁定书更是困难。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3种观点: 再审一般会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不满足条件或者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就不会进行开庭。开庭审理流程是什么: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6、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7、判决宣告,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1种观点: 法院再审听证会是好事;开听证会很正常,就是否启动再审先做个听证,避免浪费公共资源。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包括申诉案件,下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庭,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诉讼活动。申请再审中听证的意义和主要问题一、对听证的认知度不高在法官方面,对何谓听证或听证规范、听证与调查、询问的关系、听证与开庭的关系不甚明了。因此,对当事人释明不够,通知听证时多数采用电话方式,往往没有明确告知要进行听证,当事人询问听证为何物时,常常语焉不详。在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方面。对听证并不太了解,以至于许多案件当事人在听证时常说“我不知道是开庭,没有准备证据材料”等;听证后不少当事人甚至律师还继续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准备,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二、听证程序不规范1、听证是审查方式之一,还是听证为原则不听证为例外。一般认为听证只是审查方式之一,从《再审审查意见》的规定来看可以明确得出此结论。但也存在听证为原则不听证为例外的制度要求。2、通知听证应当采取何种方式。究竟应当采取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实践中多采用的口头电话通知是否符合听证规范。3、听证应当采取独任方式还是合议庭形式,实践中多采用主审法官独任形式,只有极少数案件进行合议庭听证方式。4、听证内容如何把握。有的是只要有疑问必问必听,有的仅围绕当事人主张进行听证,有的进行全案听证。5、当事人未按通知参加听证的处理标准不一。基本上都是让另一方当事人等待,直到双方均到时才进行;还有的采取分别听取意见方式,但基本没有严格执行按撤回申请或缺席处理,对此一般从宽把握,表现了对当事人比较宽容的务实做法。6、听证程序问题。是按简易的开庭程序进行,由当事人分别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认证并且进行辩论等,还是直奔主题,只听争议;听证时是否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听证后当事人是否有权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这些情况,实践中做法千差万别。三、听证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再审审查意见》虽然规定了听证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方式之一,也规定了诸如听证的主持、哪些案件可以听证等内容,但内容比较简单,操作性不强。而且该司法解释只是倡导性的规定了哪些案件“可以”听证,听证并未成为审查必须采取的方式。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在实践中广泛采用的听证方式也未作出规定,听证审查方式并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四、送达难送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听证难以找到当事人,特别是被申请人。有时连申请人也无法通知。送达裁定书更是困难。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对申请再审的案件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听证的目的,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便确定案件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1、两者的概念不同民事诉讼中听证指的是人民法院在作出有关法律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开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2、两者的性质不同法院听证程序一般是在案件执行阶段,因该执行案件出现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法院执行部门会通知各方当事人参与听证,因此听证大多属于行政程序,而开庭是司法程序。3、两者的职能分工不同听证一般解决执行程序性问题,而审判程序开庭则涉及诉权或实体权利,是对整个案件的审理与进行决策。4、两者的作用不同听证必须为庭审工作做准备,或者是发挥其调节功能,调解结案,来减轻庭审的负担。在有些民事审判中,调解是不可或缺的先行程序。因此听证是为开庭做准备的,通过听证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审理,庭审则是正规的审判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衍生问题:什么是听证会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二审都胜了,对方翻案的可能不大。申请再审是对方的权利,一般来说就有人认为案件有点瑕疵,既然向法院提交了,法院就要给对方答复,但现在提出听证了,但你像开庭的时候一样准备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听证后下一步:经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有义务出庭参加听证。异议人、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自动撤回异议或申请请求。听证相对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不影响法院听证程序的进行。听证程序应包括准备阶段和质证辩论两个阶段。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 2.听证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退庭; 3.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3种观点: 法院再审听证会是好事;开听证会很正常,就是否启动再审先做个听证,避免浪费公共资源。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包括申诉案件,下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庭,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诉讼活动。申请再审中听证的意义和主要问题一、对听证的认知度不高在法官方面,对何谓听证或听证规范、听证与调查、询问的关系、听证与开庭的关系不甚明了。因此,对当事人释明不够,通知听证时多数采用电话方式,往往没有明确告知要进行听证,当事人询问听证为何物时,常常语焉不详。在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方面。对听证并不太了解,以至于许多案件当事人在听证时常说“我不知道是开庭,没有准备证据材料”等;听证后不少当事人甚至律师还继续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准备,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二、听证程序不规范1、听证是审查方式之一,还是听证为原则不听证为例外。一般认为听证只是审查方式之一,从《再审审查意见》的规定来看可以明确得出此结论。但也存在听证为原则不听证为例外的制度要求。2、通知听证应当采取何种方式。究竟应当采取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实践中多采用的口头电话通知是否符合听证规范。3、听证应当采取独任方式还是合议庭形式,实践中多采用主审法官独任形式,只有极少数案件进行合议庭听证方式。4、听证内容如何把握。有的是只要有疑问必问必听,有的仅围绕当事人主张进行听证,有的进行全案听证。5、当事人未按通知参加听证的处理标准不一。基本上都是让另一方当事人等待,直到双方均到时才进行;还有的采取分别听取意见方式,但基本没有严格执行按撤回申请或缺席处理,对此一般从宽把握,表现了对当事人比较宽容的务实做法。6、听证程序问题。是按简易的开庭程序进行,由当事人分别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认证并且进行辩论等,还是直奔主题,只听争议;听证时是否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听证后当事人是否有权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这些情况,实践中做法千差万别。三、听证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再审审查意见》虽然规定了听证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方式之一,也规定了诸如听证的主持、哪些案件可以听证等内容,但内容比较简单,操作性不强。而且该司法解释只是倡导性的规定了哪些案件“可以”听证,听证并未成为审查必须采取的方式。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在实践中广泛采用的听证方式也未作出规定,听证审查方式并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四、送达难送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听证难以找到当事人,特别是被申请人。有时连申请人也无法通知。送达裁定书更是困难。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