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发布调整部分提取业务的相关说明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能提供对公转账账户的,可不再提供《征信报告》,无法提供对公转账账户的,仍需提供《征信报告》,其他资料不变。
二、取消异地翻建、大修、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