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1、填写由市房产局统一印制的《xx市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一式二份。
2、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
5、立项批文复印件。
6、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复印件。
7、报建批复通知书一份及总平面布置图二份。
8、市建设规划局《选址意见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9、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手册。
10、收取预售款的银行账号证明(银行出具)。
11、申请预售报告(必须确定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和写明目前工程进度。工程进度要求: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12、预售说明书(包括商品房的位置、地点、型号、栋号、面积、户数、装修标准、售价表、销售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