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要求:
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
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实施程序:
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具体由各区自行明确。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区自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