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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申请公租房廉租房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泊头申请公租房廉租房的条件是什么?

泊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并在我市实际居住:

2.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以下;

3. 在我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 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5.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 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3. 申请时在我市工作未满5年;

4. 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 本人在我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家庭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 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以下;

7.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年满18周岁;

2. 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在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3. 本人或家庭在我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 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以下;

5.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我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我市城镇户籍的;

(三)在我市内,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且住房不困难的或者其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四)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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