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方(以下称甲方):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川气东送管道工程配套设施项目部
出卖方(以下称乙方):武汉市洪山区全顺建材经营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钢材情况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 钢材价格定价时间
2.2 暂订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小写:万元,大写:伍佰陆拾万元;钢材总量计:吨(以实际供应单据为准)。
第三条 价款支付
3.1支付方式:
3.2前甲方付清当月货款的80%,以此类推。余款20%在倒班宿舍楼封顶后(预计在十月三十日)一个月内,甲方需向乙方付清所欠货款,如逾期,则按余款总额每天加收1‰材料款,最终结算日不得超出15天。
第四条 钢材的运输,运费、履行地点
4.1钢材运输由:负责。
4.2采用:方式运输。
4.3运输费由:承担。
4.4项目施工地址:。
4.5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营业机构所在地,不因送货方式及甲方指定之收货地点而改变。
第五条 钢材的质量
第六条 钢材的验收
6.1验收方式:
6.2 验收时间:6.4甲方的验收人员:乙方的验收人员:
6.5甲方不按合同约定验收,并接受乙方所售钢材,视为质量验收合格。
6.6甲方在收受乙方供应的材料时,需在乙方开具的送货清单结算联上加盖项目部公章,每月对账在核实无误的对账单上加盖项目部公章。
第七条 双方的义务
7.1 甲方的义务
7.1.1甲方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以短信、传真、E-mail的形式向乙方报送钢材供应单。
7.1.2按合同约定对钢材进行验收。
7.1.3按合同约定支付钢材价款。
7.1.4若所需钢材情况发生变化,及时将变化后的各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1.5在乙方向甲方供应钢材期间,不得有第三方供应钢材。如违约,则按合同总价款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 乙方的义务
7.2.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供应钢材。
7.2.2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供应钢材。
7.2.3交付钢材时提供材质证明书和磅码单,钢材出厂质量证明书,钢材试验报告单,合格证
等一式 壹 份。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的违约责任
8.1.1未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甲方拒收货物,须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8.1.2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钢材价款,每延迟一日,应按甲方延期付款总额的付材料款,直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分批次供货的,前期款项没有结清,乙方可以停止供货,经催告后 3 天内,甲方仍不能结清货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1.3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及其他违约,除按前款约定外,还应承担乙方采取任何合法途径追索货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误工费等等)。
8.1.4 甲方不得将乙方所供钢材变卖作为资金周转,如违约则按合同总价款的赔偿给乙方。
8.2 乙方的违约责任
8.2.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供应钢材,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经甲方催告后 3 日内,仍不能按期供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2.2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供应钢材,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2.3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各种单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未提供单证的钢材,同时,乙方应支付未提供单证的钢材价款的1.5‰赔偿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9.1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由本合同履行地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洪水、地震、战争、罢工、政府禁令。
10.2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不可抗力情况消失后,合同继续履行。
10.3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签定地点为: 武汉市洪山区烽火钢材市场A区特2号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如需提供担保,另立担保合同,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达成的补充意见,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中经双方确定的信函、传真等,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结算完毕后自动失效。
买受人(甲方):(公章) 出卖人(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