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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续签劳动合同 篇4

2024-07-17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业务代表 工作,详见“职责描述”。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亚市 。

  第四条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五条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1. 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臵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2.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六条 乙方实行 不定时 工时制。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于每月10-15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九条 乙方任职不同的职位和不同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工资和奖金。但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以变更通知书为准)等,调整乙方当月的工资标准,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条 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 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安全准则等),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不做经济赔尝)。

  第十三条 乙方已收悉并详尽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自愿严格遵守并接受奖罚。

  第六章 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转正 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海南 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职业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 变更相关内容。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或拖延工作时间的,除非甲方认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视为乙方辞职,甲方可通知乙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无需任何赔偿。

  1. 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三天内员工未能上岗的。

  2. 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3.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4. 未经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职达三天以上;

  5.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6.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在第三方兼职或在公司期间做公司以外业务的,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 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两万元以上的。

  8. 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5千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9.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10.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1. 乙方经多次指导或培训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12. 乙方违反公司保密工作要求,给公司造成相关损失的。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期限满后,公司就当前运营情况和个人考核状况进行续签。

  第九章 后合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需要提前30日书面向对方提出。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乙方应履行完下列义务,甲方才为乙方结算最后一个月工资及其他费用:

  1. 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 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3. 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

  4. 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5. 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6. 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如乙方需要,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三十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 应乙方要求, 及时、如实出具乙方的工作履历或绩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不辞而别, 或者下落不明, 或者未履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或者辞职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 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提供的任何福利待遇, 甲方不予结算相应的'工资及其他费用。

  第十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转正后,任何一方在对方未违约的前提下,提前终止合约,乙方必须履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否则不结算离职前的工资;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终止合同,甲方需按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年限给予相应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但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依法向乙方追讨。

  第十一章 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如有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或学习考察,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应相应延长。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第三十条 双方也可另行签订《培训/考察协议》,约定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并执行。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 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 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充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乙方保证符合甲方如下录用条件:

  1. 身体状况: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

  2. 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它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创作的职务作品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三十五条 自本合同生效后,双方之前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六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第三十七条 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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