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主: (以下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
(地址: )
(电话: )
(公司法定代表人: )
广告发布者:
(地址: )
(电话: )
(公司法定代表人: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规,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具体设置位置:
二、广告画面见光规格:(高) 米 (宽) 米 (面)= 平方米
三、广告发布媒体:
四、广告发布媒介数量: 个
五、广告内容:
六、发布期限: 20xx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发布期
按亮灯验收之日期起计算。)
七、广告灯箱每天亮灯时间由 时至 时。(共4个小时)
八、广告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
九、广告采用甲方提供的设计样品,该设计样品在登挂亮灯发布验收后如因甲方实
十、广告样品为合同附件,与合同一并保存。
十一、制作材料:
十二、制作发布:乙方收到甲方第一期广告费后立即按甲方提供的设计样品安排制作,
由甲方定 样稿后开始计算制作期,制作式工期十五天,登挂发布后由乙方出具“发布通知书”及现场照片给甲方,甲方应在七天内验收完毕如乙方不能依上述期限内亮灯发布 的广告牌,乙方在逾期后七天内将第一期广告费用退还给甲方。
十三、付款方式:
1、双方签约七个工作日内,乙方为甲方支付第一期广告费用,即广告总金额的50%,
2、自广告发布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七天内,甲方应将第二期的广告费用支付给乙方。
3、在广告到期发布最后一个月内付清,即广告总金额的10%,人民币¥ 元整。
4、乙方收到上述各期费用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税务发票。
十四、其他细则:
1、双方签约前,乙方应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原件给甲方阅读,并将上列证照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作为本合同附件。
2、乙方应在签约后十个工作日内到广州市工商行管理局办妥相关的手续,并提供由工商局批准同意设置 广告的许可证。该广告牌的设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2条的有关规定,如因广告设置而产生邻近纠纷或行政处理等情况,必须由乙方承担责任,因此而导致该广告牌被拆或损坏,乙方须于事情发生的十天内将尚未发布期之已收广告费用退回甲方。
3、乙方负责广告牌的日常维护,清洁,保养的有关工作,确保该广告牌的正常发布。如出现射灯损坏等情况,乙方保证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将损坏部分修
4、甲方应在乙方发出广告发布通知七天内完成验收,逾期作自行验收处理完毕。
5、在广告发布期间,除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外,如因必须执行的政府有关政策,法令实施,导致广告牌须拆除或损坏等情况,甲乙双方协商另选地点发布该广告牌,若乙方不能提供使甲方满意地点,则从停止发布的十天内,乙方将尚未发布期之已收广告费用退回甲方。
6、广告牌因各种原因导致对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关于该广告灯箱第二年是否续约一事,甲方应于本合同终止前一个月通知乙方,逾期不通 知,视甲方自动放弃续约的权利。
十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合同一方不能单独解除合同,如单方面解除合同,解出方须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十七、本合同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全合同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期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