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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有固定期限) 篇18

2024-07-17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 名: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第一种类型合同:

  ㈠固定期限: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㈡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 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

  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

  完成时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岗位从事工程管理工作。本岗位否(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

  第三条 乙方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详见岗位说明。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应按所在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经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考核及岗位变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时间按以下 第一种工时工作制执行。

  ㈠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且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为 (年、季、月),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㈢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期内,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发生工时制调整的,从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之日起变更。

  第九条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时间的起止时间进行调整。

  第十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按以下第一种形式执行。

  ㈠ 计时工资:____________乙方的工资为____________元/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元/月。

  ㈡ 计件工资:____________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__ 。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__元/月。

  ㈢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__元/月。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

  第十四条 甲方每月18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应向国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及法定可代扣代缴的其他费用。

  五、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甲乙双方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应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必需的真实资料。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在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伤或患职业病、生育、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严禁违章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㈢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㈣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㈤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㈡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㈣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㈤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㈠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㈡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㈢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 甲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的程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㈡在甲方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㈠本合同期满的;

  ㈡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㈢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㈣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㈤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发生后或者解除或终止的决定作出后的当日向乙方出具或依法送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同意续延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签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八、经济补偿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一条 甲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二条 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特别约定及其它事项

  第四十五条 乙方变更通信地址或手机、固定电话等其它联系方式时,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按本合同载明的乙方通讯地址或乙方最后一次告知公司的通信地址向乙方送达文件后,视为已送达。

  第四十六条 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㈠ 岗位说明

  ㈡ 培训协议

  ㈢ 竞业限制协议

  ㈣ 其它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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