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常州地税局院内
1.2 工程名称: 常州鑫悦大酒店样板房装饰工程
1.3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71.2平方米
1.4 工程承包范围
(1)施工图范围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水电安装的隐蔽及明装工程:包括其中的卫浴(含卫生洁具、五金龙头)安装、
1.5 工程承包方式
按确认的施工图采取包工、包料、包质量的方式(部分主材甲供祥见报价单)
1.6 工程期限
开工日期:20xx年 10 月 1 日;
竣工日期:20xx年 10 月 30 日。
1.7 工程款计价原则
双方经协商一致,合同价款暂定金额为人民币 89036 万元,金额大写: 捌万玖仟
2. 施工图纸
2.1 施工图纸:由甲方负责提供叁份正式的施工图纸给乙方。
2.2 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
2.3 双方均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
3.甲方工作
3.1 开工前五日内确保具备乙方入场施工的各项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3.2向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3.3 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3.4 参与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3.5 审核乙方工程进度表,负责按本合同付款方式及时支付工程款。
3.6 三工作日内确认乙方提供的材料样品。
3.7 工程完工后,及时验收并收房。
4.乙方工作
4.1 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4.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否则作违约处理,直至终止合同(由材料供应商直接进行安装及施工的项目不能视为转包及分包)。
4.3 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施工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2)负责工程成品、设备的保护。
(3)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4.4 乙方必须及时发放本工程所有施工人员的工资,在甲方足够支付工程款之后乙方如未及时发放施工人员的工资,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4 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为: 邵启洪 。到位率80%。
5.工程变更
5.1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工程变更协议和甲方确认的变更联系单均作为竣工结算的根据。
5.2 因工程变更产生的费用增加的,乙方应及时如实上报,甲方在乙方上报联系单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5.3 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甲方指定的印章,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在施工前,双方确认指定印章式样。
5.4 甲、乙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甲乙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5.5 原则上甲乙双方应在每项变更签证实施前,商谈确定总费用;特急变更签证也应在施工后5天内谈定价款;乙方提交的变更签证结算书,应与事先商谈的价格一致。
5.6 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乙方要及时督促甲方工地代表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对于乙方在签证单上明确确实时间而甲方未及时确认的,视为认可乙方费用及相关内容。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现场甲方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以甲方确认的数量为准。
6.材料供应
6.1 按双方确认的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供应。
6.2 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6.3 双方必须对各自负责采购或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提供产品的相关质量合格证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确保所有材料符合质量合格要求。
6.4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材料提供方先行垫付;如检测合格则检测等相关费用由提出方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检测、经济损失等相关费用均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7.工期延误
7.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不可抗力;
(2)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 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7.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7.4 因甲方原因(比如施工图纸不到位、工作面不能及时交接、施工条件不具备)造成乙方抢工、窝工的,乙方应及时上报情况说明及费用索赔书,甲方在48小时内给予确认并采取相关措施以确保工期。
7.5 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8.质量标准
8.1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8.2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xx)的标准执行。
8.3 本工程施工质量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xx、《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0-800执行。
8.4 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并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9.工程验收
9.1 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
(3)交付验收。
9.2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单后2日内组织验收(逾期不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通过)。验收合格,双方办理移交及结算手续后,结清尾款。
9.3 双方进行交付验收前,乙方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9.4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通过后,双方应及时签字。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一年,
10.工程款支付及结算
10.1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加变更洽商的结算模式,除设计变更外其余一律不作调整。
10.2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0.3 工程变更产生的费用按该合同第6条约定执行。
10.4 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价为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价加洽商变更价)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15工作日内甲方审核完成,在此期间如未审核完成即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所报结算金额并支付乙方工程完工款。
11.违约责任
11.1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1.2 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1.3 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的违约金。
11.4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1.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1.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部分工程价款;甲方对不达标也负有责任的,双方应分清责任,按责分担损失。
12.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合同解除
本合同存续期间,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应赔偿向对方本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进度款,并经乙方催告后10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延误施工进度、延误工期超过10天的,除按本合同第11.3条处理外,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4.附则
14.1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14.2 双方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的变更或补充,同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应。
14.3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14.4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15. 其他约定事项
15.1 其它事项: 本工程所涉及时间除注明外均为日历天。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