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天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 租赁物使用地:
二、 租期不足一个月则按一个月结算。
三、 租期超过一个月时,乙方必须每月结算一次租费,并在退清租赁物资时结清租费。如不按期结算加收租费30%滞纳金。
四、 合同签订后实际履行前,乙方须预交押金 元。并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单位授权、合同经办人、提货人、退货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除合同约定的提货人或合同经办人另行书面指定的提货人以外,甲方有权拒绝发货。
五、 租赁期间,由乙方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对于退货时乙方未进行维修、保养的部分,由乙方承担费,修理费每吨 元。
六、 租赁物资丢失、报废、损坏按附表原值赔偿,如当时市场价值高于附表原值时,按照市场价值赔偿。单位租金以附表所列为准。(见附表)
七、 租赁物资的规格、型号、数量以提货单所载为准,以双方提货、退货以经手人签字的提货单和退货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约定的提货人为: 。
八、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租赁货物进行转让、设定抵押、出售、发生上述情形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九、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 签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