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加工方):
第一条 总则
1、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2、甲方以本协议为基准,把协议规定的产品委托给乙方生产,乙方接受此委托,并保证将合格产品提供给甲方。
第二条 本协议应用范围
1、本协议适用于根据此协议由双方缔结的、以书面形式确认的,不锈钢污衣井投物门的委托加工订货单。
2、对此协议的任何追加、修改都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再列入此协议,与此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 委托加工订单
1、在每次生产前,甲方需开立具体的委托加工订单,其一般条款由本协议规定,补充条款在订单中说明,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2、委托加工订单的主要内容为加工的货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参数、交货期、交货地点以及具体的特定要求等,其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具有同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3、委托加工订单附属本协议,符合本协议中的一般规定,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附件。
第四条 项目约定
1、甲方委托乙方,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确定的委托加工订单要求进行加工、组装、包装、运输、交货。
2、甲方负责制定所生产产品的图纸资料,并对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甲方负责提供委托加工成品的品质检验标准和验收方法,经乙方确认后作为产品的验收标准。
4、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透露甲方产品与乙方的关联,保护甲方产品的独立性,且不得将产品任何相关资料透露或转予第三方,亦不可授权第三方代为加工。
5、乙方所加工生产甲方委托之产品,其产品技术所有权、知识产权、技术信息、商业信息、财务信息等所有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抄袭、修改或复制,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复制品,不得自行加工销售予第三方,亦不得利用甲方产品技术自行进行同类产品研发。不得在其后的工作中使用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
6、由甲方负责提供锁具、合页、门磁、闭门器,由乙方负责自购不锈钢板材、不锈钢螺栓、硅酸铝保温毯及污衣井投物门的制造、组装。
第五条 产品质量标准与责任
1、 采用太钢、张浦、宝钢等大厂的不锈钢材料,材质为sus304,门框用板材厚度1.5mm(公差1.4mm),门板用板材厚度1.2mm(公差1.1mm),门板内支架用板材厚度3mm(公差2.8mm);组装用螺栓、螺母、铆钉均为sus304不锈钢材质。需焊接处采用氩气保护焊在背面焊接。
2、本协议中 尺寸按甲方所提供的图纸或装配材料的要求执行。
3、乙方所交付的加工好的成品,外表面要干净、平整并做拉丝处理;不能有焊点、明显的划伤、凹坑等表面缺陷;组装要合理、紧固;转角拼接处和锁孔、把手等处无明显缝隙;门扇四周间隙均匀,开闭自如;其它技术参数按双方确认的订货单中的要求。凡不能达到以上检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或返工、免费再加工,由些产生的连带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本产品属于甲方专有技术,没有甲方的许可情况下,乙方不得将此产品的图纸、资料、加
工信息等透露给第三方;不得将加工事宜转让他人。如有违约,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订货与供货
1、甲方以下委托订单的方式,确定委托加工的数量、工艺要求及加工完成时间。
2、订货价格: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 不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投物门订单,订货价格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中注明。
3、甲、乙双方的订货单一经签署即不可取消,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乙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要求向甲方供货。
4、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装配材料做外观、尺寸、变形等的检查,不作电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或数量不足的,应立即通知甲方,未提出异议即视为甲方提供了符合要求的装配材料。
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装配材料及其他物品,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损失。
6、对加工剩余装配材料一般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乙方每月的25号将盘点数据报与甲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交还甲方;保管期间造成毁损、灭失的,乙方偿付甲方损失。
第七条 包装、运输及交货要求
1、成品由乙方用气泡膜包装,包装形式要符合甲方的要求。
2、成品由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的时间、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付款方式
订单经双方确认后,甲方即支付给乙方订单金额的做为预付款,在乙方将加工的成品运送到指定地点、经甲方检验合格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订单余款给乙方,乙方要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凡违约者,按照本协议或定购单约定条款处罚,未尽之处,双方另行协议处罚。
2、违约之处罚原则:违约者按经济合同法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及关联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因素之条款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双方均不予以追究,相应损失各方自负。
第十一条 仲裁原则
1、协议包括订购单等有关附件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可由告诉方提请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仲裁原则以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依据,依约履行。
第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
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