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编号:
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制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施工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住
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
承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1.2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3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附表:预算单)
1.4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以下第种承包方式:
(1) 乙方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包部分(或全部)主材(以甲方委托
乙方代购主材清单为准);
(2) 乙方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甲方提供主材(见附表3:甲方提供
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5 工程期限工作日。
开工日期 (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的第三天为开
工日期);
竣工日期 (按约定质量验收标准合格的日期
为竣工日期)。
1.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元;
金额大写:
(见附表:预算单)
第二条 工程监理
本工程若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定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
3.1 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控制规范》
GB50325-20xx要求。
3.2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供:
(1) 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须双
方在每项图纸上签字方为有效)。设计费用详见报价单,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 开工前三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电器等陈
设,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乙方不对余留陈设负责。
4.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承担其费用。
4.3 负责协调施工队正常施工过程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 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禁止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1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4.5 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的开工手续;并承担物业部门的各项费用。
4.6 凡涉及4.4款的变动,甲方应当向物业部门或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来申请,由
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交乙方备案。
4.7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工程过程中的材料和阶段性验收。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 严格按甲方签字认可的图纸施工。
5.2 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质按期完成工程施工。
5.3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
5.4 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防火要求,由于施工造成火灾事故,由乙方承担,给甲
方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5.5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到不污染环境,不扰民。
5.6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齐有序。
5.7 工程竣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不包括专业保洁)
5.8 负责做好竣工交付使用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甲方委托他人进行其他施工项目
造成交叉施工除外)。
5.9 严格执行国家、本市及物业管理部门的强制停止施工和临时静音施工规定。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 甲方变更或增减施工项目时,应与乙方协商,双方签署《工程洽商单》(见
附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变更表),明确调整的价款和工期的相应增减。
6.2 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协商事宜、项目变更等均须由乙方施工代理人与甲方共
同商定并签署书面协议或《工程洽商单》,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无效。
6.3 工程增项或变更应适当顺延工期。
6.4 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中任一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须按合同额的20%
赔付对方违约金。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 由乙方采购的主要施工材料、设备,进场时应通知甲方到现场验收,如不
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乙方无条件整修并承担其费用。
7.2 由乙方购买的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如需变更,
双方须先填写《变更洽谈单》,确认品牌及价格后,乙方方可购买,任何口头承诺无效。
7.3 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及施工要求的合格产品,
并按施工进度送到工地现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甲方供料延误或发生质量问题、规格差异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7.4 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总局标准。
7.5 如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而材料发生质量问题,造成退换货、延误工期,
乙方不承担责任。
7.6 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的,须在合同中列明“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
清单”,并将全部款项交乙方。甲方未书面委托乙方代购而经由其他任何个人推荐或代购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 不可抗力;
(3)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本合同所指“工期”指符合国家及物管部门规定的准许施工的有效期(如
静音施工工期属非有效工期,应相应顺延)。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家、物管部门禁止施工则工期顺延。
8.3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
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4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或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因
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造成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双方约定本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27—20xx《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规范》。
9.2 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严格按照GB50325—20xx《民用建筑工程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条 工程验收与结算
10.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 主要施工材料验收(开工后三日内);
(2) 隐蔽工程验收;
(3) 中期验收;
(4) 竣工验收。
10.2 隐蔽工程验收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中期验收指工程进度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