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上的曾用名在户口登记时是应该写明的。这个就是证明,不需要在开了。
公民更改姓名的情况下,在赣州市人口系统内有曾用名一栏注明了使用之前的姓名,在户口本上也注明了曾用名一栏的姓名,户口本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有效法定证件,无需再出具曾用名和现用名为同一人证明。
公民在更改名姓名之后需要办理各项事务时派出所可以根据群众的意愿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该证明会注明群众于什么时间在派出所办理了变更业务,并注明更正前的内容和更正后的内容,公民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该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对父母双方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第九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二)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及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变更子女姓名的。
(三)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造成性别混淆的。
(四)姓名中含有冷僻字的。
(五)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六)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七)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为姓名的。
(八)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