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它既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起到批准和指导的作用,又可以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起到传达或联系的作用。
即可以用来发布行政贵章,起到指挥和约束的作用,又可以用来下发本机关起草的计划、总结、会议纪要等文件,起到运载作用;即可用来提出要求下级机关认真办理或遵照执行的事项,起到法规作用,又可用来布置工作,安排活动,起到指示的作用;即可用来向下级机关告知事项,起到传达作用,用可以用来宣布干部任免和聘用事宜,起到传递信息的作用。
批转性通知:如果被转的是一个或几个下级机关的文件,这种转文称作“批转”文件。附在被转文件之前的通知,称为“批转性通知”。批转性通知主要用于两种情况:
①领导机关“被动”批转。主管某方面业务的工作部门时常提出需要下一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意见、建议。依照行文规则,部门“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因此,业务主管部门只能把意见(先前多为呈转报告)直接呈送给自身与主送机关共同的领导机关,以求其同意与批转。
②领导机关“主动”批转。如果下级机关上报的某一文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领导机关为推动全局工作可将该文件批转给其他下级机关,供其在工作中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