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四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