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上理解,公立学校的在职在编教师肯定属于公职人员。
所谓公职人员,顾名思义就是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职务人员。由此可以提炼公职人员的两个基本特性:一、从事公共事务管理,二、有相应的职务。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可以判定为公职人员。
对此,《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其实有界定: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后者明确了六类人员公职人员:
1、公务员。即指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监察委、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的行政编制人员。
2、参公管理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5、公办的科教文卫体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如村支书、村主任等村干部。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公立学校工作人员属于第五种监察对象,应该在公职人员序列。但是有个大前提,必须是从事管理的人员。换言之,并不是所有教师都是公职人员,判定一个教师是不是公职人员主要要看其是不是还从事管理工作。这是官方解释,相对狭义。
当然一切仅仅针对公立学校而言,私立学校里的教师,一般都不属于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