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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2024-12-14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第1种观点: 苏州住院医保报销比例如下:1、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35;(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45;(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55;(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百分之65。2、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55、百分之65和百分之75;(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60、百分之70和百分之80;(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65、百分之75和百分之8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2种观点: 苏州医保报销比例如下: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4、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苏州大市范围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共四类人员可享受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政策。其中三类为居外异地人员:1.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2.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3.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最后一类为异地转诊人员:因患有限于苏州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1种观点: 2023苏州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有以下两种情况: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根据当地政策和规定确定的,不同地区的报销比例可能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包括两个方面:1、基本医保支付比例:基本医保支付比例是指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比例,一般为70%到80%不等;2、个人自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是指医疗费用中个人需要承担的比例,一般为20%到30%不等。医保报销标准:1、居民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2、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3、异地报销的,报销需要回老家参保地,报销比例在35-65%,根据医院级别而比例不同。医疗保险报销流程:1、确认报销范围:在治疗过程中,需要确认自己的治疗项目是否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2、收集报销材料:收集相关的治疗记录、药品收据、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3、到社保部门办理报销: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手续;4、等待审核:社保部门会进行相关审核和比对,确认报销比例和报销金额;领取报销款项:审核通过后,可以在指定的银行领取医疗保险报销款项。综上所述,综上所述,各个地区医保的报销比例都不相同,城乡居民长期在异地居住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乡居民及在异地务工的城乡居民、随其生活的学生儿童,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在登记备案就医地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800元,三级2000元,报销比例执行本地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2种观点: 2023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如下:1、在职职工:门诊免报额度为2000元,即在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中,大宽超过2000元的部分才会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为50%;2、退休职工:门诊免报额度为1300元,即在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中,超过1300元的部分才会予以态仿州报销,70岁以下的,报销比例为70%,而70岁以上,报销比例则为80%;3、最高限额: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4、特殊病种: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免报额度为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医保卡办理流程如下: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4、用人单位集中办理时,可凭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证件至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然后由用人单位将《医保卡》发给参保人。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不同医疗机构的具体预约办理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您可以咨询当地的医保管理部门或者具体的医疗机构了解预约办理的具体流程和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3种观点: 2024年苏州市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和参保人员的类型(在职或退休)有所不同。具体来说:1、在职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95%,一级及基层医疗机构为90%。2、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则更高,三级医疗机构为95%,二级医疗机构为95%,一级及基层医疗机构为90%。3、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的报销比例与在职职工相同。苏州职工医保报销流程:1、参保人员携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姑苏区参保人员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审核结付手续。2、社保经办机构预审通过后,打印《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受理单》,交参保人员签字确认。3、社保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金额,并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将报销结付金额支付至参保人员填报的指定银行卡账户。综上所述,苏州市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和参保人员身份设定,旨在合理分配医疗资源,同时确保退休人员得到更高比例的医疗费用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1种观点: 苏州住院医保报销比例如下:1、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35;(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45;(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55;(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百分之65。2、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55、百分之65和百分之75;(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60、百分之70和百分之80;(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65、百分之75和百分之8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2种观点: 苏州医保报销比例如下: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4、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3种观点: 苏州社保缴纳比例如下:1、养老保险单位交纳20%,个人交纳8%;2、医疗保险单位交纳9%,个人交纳2%(加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个人承担);3、失业保险单位交纳1.5%,个人交纳0.5%;4、生育保险单位交纳1%,个人不交;5、工伤保险单位交纳1%,个人不交。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缴纳12%;其余四险同企业参保比例。社保缴费详情如下:1、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不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2、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3、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不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4、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苏州大市范围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共四类人员可享受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政策。其中三类为居外异地人员:1.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2.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3.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最后一类为异地转诊人员:因患有限于苏州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2种观点: 江苏省内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比例如下:1、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如下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35;(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45;(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55;(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百分之65。2、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55、百分之65和百分之75;(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60、百分之70和百分之80;(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65、百分之75和百分之85。江苏省内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方式如下:1、准备异地就医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发票、用药明细表;2、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需盖公司公章),如不是企业参保则不需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3、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需主治医师开证明,该主治医师的科主任签字,再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转院证明;4、异地就医回当地报销比在就医少报百分之十,如没有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则少报百分之二十;5、带上以上资料到当地医保处即可办理。综上所述,异地医保报销比例门诊报销的比例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种观点: 苏州医保卡可以异地使用,自从苏州异地就医范围扩大苏州的医保可以在更多地区使用,但除了长三角示范区可以免备案,大部分地区异地就医是需要先备案的。一、哪些人需要异地就医备案(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以上三类人员简称“居外人员”,办理手续的同时将暂停苏州市社会保障_市民卡在参保地刷卡结算功能,办理备案60天以后方可申办备案取消手续。(四)异地转诊人员:指因患有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人员。转诊人员需先至本市具有转院资质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备案有效期一年。二、异地就医备案渠道(一)“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二)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三)医(社)保经办机构柜面。三、异地就医备案流程(一)先备案。先通过“见面”或“不见面”渠道办理备案。(二)选择就医地。异地就医不等同于“全国漫游”,备案时要选定就医地。(三)持卡就医。在就医地已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持省标准社会保障卡划卡直接结算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费用。四、异地就医待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按照“参保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结算。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可能存在费用待遇差异,属于正常现象。苏州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如符合申办门诊特定项目待遇,为避免待遇受到影响,在确诊后应尽快联系参保地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五、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查询1.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开通跨省住院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2.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可以查询江苏省开通跨省住院、长三角门诊、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2、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3、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2种观点: 1、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2、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3、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对于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的药品及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含4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对于城乡医保的参保者,政策范围内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符合苏州医保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内,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个人自负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400元后,在2500元(不含上述自负金额)限额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在市区B级及以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及乡镇医院使用《社会保险卡》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的标准结付;在市区其他B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结付。2、苏州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也可用往年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抵冲。⑴苏州医保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当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下同)800元,退休人员7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均为400元。⑵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⑶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⑷凡在本市广济医院、精神病康复医院、高新区安康医院、太仓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直接按照住院分段结付的办法结付。⑸因病情需要进行市内转院连续住院时,可待出院后凭结算凭证及发票到市社保中心按高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苏州医保如何报销的1、现场结算材料:参保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1)入院流程:参保人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儿童可提供户口薄)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到病房住院。(2)出院流程:医生安排出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儿童可提供户口薄)以及医院要求的资料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2、零星报销材料: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在出院后三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收据或发票、诊断证明原件等)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费报销手续。(1)审核参保人提交资料(2)符合要求后,按文件要求及三大目录标准进行核算(3)相关资料录入医保系统,有系统自动结算(4)打印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束清单(5)办理人确认并签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2、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3、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1种观点: 苏州医保报销比例如下: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4、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2种观点: 苏州市医保报销比例如下:1、门诊报销比例标准:(1)村中心卫生室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60;(2)镇卫生院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40;(3)二级医院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30;(4)三级医院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20。2、住院报销比例标准:(1)辅助检查药费报销比例标准: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报销;(2)手术费报销比例标准: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有补偿;(3)住院各级医院报销比例标准:镇卫生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6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4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30。3、大病报销比例标准:(1)参加了医保缴费的,大病报销比例一次性或者全年全年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将分段进行补偿;(2)参加了医保缴费的,大病报销比例一次性或全年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将分段进行补偿;(3)参加了医保缴费的,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一年报销比例限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种观点: 苏州社保缴纳比例如下:1、养老保险单位交纳20%,个人交纳8%;2、医疗保险单位交纳9%,个人交纳2%(加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个人承担);3、失业保险单位交纳1.5%,个人交纳0.5%;4、生育保险单位交纳1%,个人不交;5、工伤保险单位交纳1%,个人不交。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缴纳12%;其余四险同企业参保比例。社保缴费详情如下:1、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不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2、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3、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不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4、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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