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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意见 法律问题

2024-12-20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义务教育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教,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民办义务教育规范管理,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国家举办义务教育,确保义务教育公益属性,办好办强公办义务教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结合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地教育发展水平差异、兼顾各级各类教育、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关切等因素,共确定9个方面评价重点。具体包括:加强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情况,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情况,统筹落实教育改革发展重点任务情况,保障和促进教育公平情况,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工作情况,巩固教育系统意识形态阵地重点任务落实情况,打造良好教育生态情况,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学校规范管理情况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发挥民办义务教育在维护教育公平中的应有作用,正确面对义务教育存在的客观问题,牢牢把握基础教育的正确方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势在必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义务教育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教,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民办义务教育规范管理,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国家举办义务教育,确保义务教育公益属性,办好办强公办义务教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公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与旧法相比,有以下五点变化: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本要求。二是坚持民办教育公益性基本原则。强调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三是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总体思路。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扶持的政策,包括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等提供服务。四是坚持公办民办平等法律地位。强调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五是坚持统一要求和自主管理有机结合。就民办教育基本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同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聘任专任教师,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发挥民办义务教育在维护教育公平中的应有作用,正确面对义务教育存在的客观问题,牢牢把握基础教育的正确方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势在必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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