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在上班路上摔伤,是否属于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摔伤发生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上,且没有与个人行为或第三方因素有关,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摔伤发生在非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上,或者与个人行为或第三方因素有关,那么就不属于工伤。例如,如果员工在上班途中因为赶时间而骑电动车超速,导致摔伤,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这属于员工自身的过错。又如,如果员工在下班途中因为与他人发生纠纷而被打伤,那么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这属于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因此,在上班路上摔伤是否算工伤,需要具体分析事故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因素,以便正确处理。 如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13146663812,安启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班回家路上摔伤如果是由于他人原因摔伤,则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成立,享受工伤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