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简易计税是否能开专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具体情况如下:1、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征收项目。有规定不能开具的情况有以下五种情况:1、接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劳务派遣服务(含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3、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4、销售营改增前购买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5、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按照征收率百分之三减按百分之二征税。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简易征税应注意:1、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百分之三;2、征收率是和简易计算相对应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征收率计税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3、采用征收率计算的税额,不能称其为销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应纳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是应纳税额的组成部分;4、百分之十七为增值税基本税率,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及绝大部分货物销售或进口均适用此档税率,百分之十三税率为低税率,仅涉及部分货物,不涉及应税劳务和和营改增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税率不会涉及百分之十三,只可能是百分之十七的基本税率或百分之三的征收率。营改增应税服务还有两档: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百分之十一,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百分之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一: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2种观点: 简易征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如下:1、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9号、财税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百分之三征收率减按百分之二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简易征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开具发票。比如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时,可以开具发票。法律客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一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