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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留底可以抵扣吗

2024-12-27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对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律师解答: 不可以。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简易征收,是税务机关对 增值税 纳税人适用的简易征收办法,某些行业因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如果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会导致纳税人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简易征收办法。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是不允许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不同的情形,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关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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