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嫖娼如何认定,如何处罚,一般色情陪侍服务是否属于卖淫? 1.哪些行为认定为嫖娼?从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获取金钱或者财物,非法与不特定的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也包括多种,如口淫、手淫、鸡奸等。 嫖娼并不以性行为的实际进行或完成为必要条件,对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钱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认定为嫖娼行为 2.嫖娼如何处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认定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执法实践,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1)被诱骗、胁迫卖淫的;(2)已商讨好价钱或者嫖客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3)以手淫方式卖淫的;(4)确因生活所迫,在公共场所以流动人口为卖淫对象,且所得不多的。 4.一般色情陪侍服务是否属于卖淫?一般色情陪侍服务,是指行为人以出卖色相为手段,提供不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一般色情服务。这里的“发生性关系”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异性之间生殖器的结合,也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例如,在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一些场所,为了招揽生意,引诱、组织一些女子对顾客实施一些下流的举动和行为,如进行猥亵活动,只要没有发生性关系,对这类行为就不应按卖淫行为处理。 第2种观点: 不合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事实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另根据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KTV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违法了有关的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