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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定罪标准

2024-06-19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涉及脱逃、报复、严重后果等情形,可立案。对无刑法因果关系、无严重后果的失职,不构成脱逃罪。对次要责任且积极协助抓获脱逃者的,可免除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二)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四)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司法实务中,司法工作人员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虽然严重不负责任但与在押人员脱逃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也不能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以本罪论处。对在押人员脱逃负有次要责任,在押人员脱逃后没有重新犯罪行为,并积极协助将脱逃人员抓获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拓展延伸

定罪标准下失职监管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因失职监管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法律责任,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失职行为必须是明显的违反职责,例如监管人员未能履行适当的监管义务或未能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其次,脱逃行为必须是在监管人员失职的情况下发生的,即监管人员的失职是导致脱逃的直接原因。此外,还需要证明在押人员的脱逃是可预见的,即监管人员应当合理预见到脱逃的风险,并未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防范。最后,法院会综合考虑失职行为的严重性、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监管人员的过失程度,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因失职监管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法律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确保定罪标准的公正和合理性。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及在押人员脱逃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法律责任。失职监管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定罪标准包括明显的违反职责、直接导致脱逃的原因、可预见的脱逃风险以及失职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的严重性等。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或与脱逃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论处。同时,在押人员脱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没有重新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一般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因此,确保定罪标准的公正和合理性是对失职监管导致在押人员脱逃法律责任的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条 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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