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出本村集体的人不享有土地确权和分配的权利,土地将由村里收回重新分配发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其发包。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或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则应交回耕地和草地。承包方对土地的投入可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分析
户口不在老家不可以确权,户口已经迁出本村集体的,就不再是本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后的土地会由村里收回重新分配发包。
一、当事人户口已经迁出老家的:
1,不管当事人还有没有户口本,都是不能进行老家(原村集体)的土地确权的;
2,当事人的户口已经迁出本村集体的,就不再是本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本村的利益分配以及土地分配和确权;
3,户口迁出后,村里没有进行过土地重新分配的,当事人或者亲人,还可以继续使用土地,直至到期;
4,土地承包到期后,由村里收回,重新发包。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结语
户口不在老家无法确权,迁出村集体的不再是经济组织成员,土地将由村里收回重新分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若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并保留承包权,或转为非农业户口,应交回土地。承包方对土地投入提高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