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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2024-03-26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1、申请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

(一)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二)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属于因工、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四)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六)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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