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时效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处理时效根据案件规模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30人以下的案件,处理时效为60天;对于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效为15天;对于再次处理的案件,处理时效为30天。裁决前先行调解,若调解不成,裁决时效为45天。此规定缩短了仲裁期限。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裁决时效规定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第82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34条、第43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分别是:
(1)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处理时效按《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经过审查作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等过程。也就是说,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因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仲裁庭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理的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束。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期限是多长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另外,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比原来的“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的规定显然缩短了仲裁期限。
结语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时效有明确规定。对于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作出裁决;对于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在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后的15日内作出裁决。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组成仲裁庭后的30日内结束。此外,仲裁庭在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时应及时作出裁决。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明显缩短了仲裁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