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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2024-03-12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一、失业保险相关介绍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能领到多少失业保险金

目前,按照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和所在的不同地区,我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940元-1090元

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的条件: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终止就业并非本人意愿;有求职要求,进行失业登记。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上述三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二、相关法律规定介绍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三条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人员领取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的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本单位已缴纳,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的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

第七条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低于当地、高于的水平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患重病(不含因违法行为致伤、致残的)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补助标准为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百。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或者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以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职业介绍服务。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凭其营业执照,可以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介绍的工作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的比例为设区的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由设区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按季编制使用计划,经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由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付。职业培训补贴的支出额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费收缴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职业介绍补贴的支出额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费收缴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可支付能力,对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河北省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940-1090元,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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