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1、申领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二张二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区就业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申报材料失业人员将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用人单位告知本人到指定银行办理)、医保卡、《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及三张一寸照片等复印件上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要在与职工本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之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失业人员本人申领失业金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及时通知失业人员按指定地点和时间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三、办理流程失业人员接用人单位通知后,于当月28日至月底前,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及《市医疗保险卡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注:按月办理领取身份签字验证手续失业人员每月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签字验证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签字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四、失业金领取期限与标准失业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1.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5.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失业保险待遇停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应提供本人营业执照,填写《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表,经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机构审批,可以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3、求职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6个月后未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活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第7-12个月向当地经办机构提出求职补贴申请。补贴标准:当地失业金最低标准6倍(一次性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