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 对于多缴的税款需要退还或用于抵缴下期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用于抵税的予以抵缴下期税款;退还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六十日内制作《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二) 对于实行先征税后退还的减免税企业和其他特殊原因临时减免的,纳税人根据审批后的《政策性减免税申请表》等审批表,制作《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三) 税务机关自收现金,发生多收税款退还纳税人的,在限额内(三十元以下)税务机关填制《小额退税凭证》,经基层税务机关批准,从自收现金的税款、基金、规费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中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