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如何收集噪音扰民证据

2024-03-20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起诉噪音扰民需搜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录音、当事人陈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也应当调查收集证据。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立案审查、排期开庭、开庭审理、宣判等。在开庭审理中,包括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作出裁决。对裁定可提起上诉,对判决也可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起诉噪音扰民需搜集能够证明噪音存在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录音、当事人陈述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噪音扰民案件需要搜集能够证明噪音存在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录音、当事人陈述等。根据法律程序,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自己提出主张所需的证据。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包括起诉、立案审查、排期开庭、开庭审理、宣判等环节。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定或判决的结果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条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