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根据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是产假续假新政策,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两个月。2、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