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要满足的条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形成了事实的抚养、教育关系,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认知;没有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一、涉外收养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收养条件及涉外收养都作了相关规定,收养条件主要如下:1、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以上收养条件无论是否涉外,都适用,只是涉外收养还需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职业、财产、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二、收养公证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
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的,应予办理,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三、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收养人和送养人首先要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处收到公证申请后,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
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