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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是否有权处理委托物品?

2024-06-09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行纪人在委托物交付时发现瑕疵或即将腐烂、变质时,有权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前处置委托物,以保护委托人利益。如果行纪人未尽到通知委托人和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行纪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行纪人未按规定记录瑕疵并及时通知委托人,行纪人将承担委托物瑕疵或毁损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规定。

法律分析

行纪人是否可以处置委托物

行纪人是为了满足委托人所追求的经济利益而为其处理事务的,所以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条件完成行纪事务。行纪合同的目的决定了行纪人遵从委托人指示的义务。在行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出卖的物品,在委托人交付给行纪人的时候,已表现出有瑕疵或者根据物品的性质是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行纪人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有义务及时通知委托人,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行纪人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对委托物进行处置,如拍卖、变卖。

一般情况下,行纪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指示办理行纪事务,但如果处在委托物在交付时有瑕疵,快要腐烂、变质了,行纪人又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络,如通讯中断、变质了,行纪人又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络,如通讯中断、委托人远行等原因,致使行纪人不可能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在这种时候,如果不及时合理的处置,就会使委托人的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行纪人有权以合理的注意来处置委托物。

对于行纪人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如发现委托物有瑕疵或者即将腐烂、变质,而怠于通知委托人,又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行纪人对于出售的瑕疵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记录存证,并且没有及时通知委托人的,行纪人就应对委托物的瑕疵或者毁损、灭失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

结语

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利益为导向,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处理行纪事务。在委托物有瑕疵或可能腐烂、变质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征得同意后,按委托人指示处置物品。若行纪人未尽到义务,未通知委托人或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行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行纪人未按规定记录存证或未及时通知委托人,应对瑕疵、毁损或灭失承担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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