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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对委托物是否有处置权呢?

2024-06-09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行纪人对委托物是没有处置权的,但是经过委托人同意是可以处置的。在委托物出现质量瑕疵或因易于腐烂、变质而不易长期保存时,行纪人负有将该事实通知委托人的义务,并且应告知委托人是否有处分的必要以及以何种方式处分为妥。

一、行纪合同与间接委托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与间接委托合同的区别是:行纪合同的主体是有限的,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需要支付佣金代理人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支付也可以不支付。但是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很广,对委托人和受托人没有特殊要求。

二、行纪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纪律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1、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如果不能及时与委托人取得联系,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三、中介行为与行纪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中介行为与行纪行为的区别如下: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中介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范围外均可提供中介服务。从事行纪活动的范围有法律限制,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

2、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中介只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中介服务。在委托人和第三方的决定中,中介处理的事务没有法律意义。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是与第三人有法律后果的行为,行纪人为委托人做生意;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中介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然后与第三人签订销售合同,行纪人在销售行为中享有权利承担后果;

4、获得报酬的时间不同,中介取得报酬的时间是中介促使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不要求履行合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履行,纪人完成委托,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合同或交易习惯支付报酬;

5、必要费用负担不同,如果中介不促成合同的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客户支付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四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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