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民的权利如下: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如下:
1.宪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宪法总纲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3.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4.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5.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6.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7.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
8.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9.祖国安全是指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和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
10.祖国的荣誉是指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
11.祖国的利益对外是指中华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荣誉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是指相对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国家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