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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2024-06-03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1)第一类纠纷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和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抚养和抚养纠纷、收养纠纷解除等。

2、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产份额分割纠纷等。

3、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4、家庭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使用.租赁.代管.典当.拆迁.调换等纠纷。

5、各种物权纠纷。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纠纷。

6、相邻关系纠纷。包括相邻采光、通风、通行、排水、滴水、噪音、危险防范等纠纷。

7、涉及人身权纠纷。包括侵害他人身体的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美容致人损害的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被动物致伤造成的纠纷,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引起的纠纷。

8、债务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代理纠纷、不正当利益纠纷、索赔纠纷等。

9、知识产权纠纷。包括版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纠纷、发明权纠纷、工业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纠纷。

10.各种票据纠纷。包括股票纠纷、债券纠纷、彩票纠纷等。

(2)第二类纠纷范围。

1、劳动合同纠纷。

2、除名.解雇或解雇争议纠纷。

3、对企业的其他处理或处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

4、关于是否有工伤认定纠纷。

5、其他。

这种纠纷和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是,首先必须由相关劳动争议管理部门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结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经仲裁就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三类纠纷范围。

上述纠纷种类不能包括其他纠纷或非纠纷。如果选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举者资格申诉的处理决定引起的纠纷,申请死亡、失踪、公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财产没有所有者等非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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