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认定为是工伤的,已经做过劳动鉴定,之后病情又复发,是否可以申请对其劳动能力进行复查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所以,如果劳动者构成工伤,之后又复发,发生新的变化情况,可以申请对其劳动能力进行复查鉴定,但是需要注意有一定的时间要求。
一、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2、如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第一次劳动能力评估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省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再次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提前支付;
3、复查鉴定费用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申请人还需提前缴纳鉴定费。
二、工伤鉴定十级有什么赔偿
工伤鉴定十级赔偿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
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发放;
4、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5、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等于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