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 伤病情已经稳定或者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病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者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如因公负伤致股骨头胫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