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一、离婚登记需要符合哪些要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二、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最好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
1、拟写好离婚协议书。
2、控制、调节好自己的心情。
3、尽量不要让亲友参加登记离婚的过程。
4、提前摸清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和所带的证件。
5、对婚姻登记机关有一个正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