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对象的控制刑适用范围广。除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外,还可以适用于其他犯罪不重的刑事犯罪分子。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犯罪不足以判处徒刑或者不适合拘留,但需要限制其自由的,可以判处监管。
2、控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数罪并罚时可延长至3年。控制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拘留的,拘留1日抵消刑期2天。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4、管制要求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机关的权利;
(4)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1)遵守法律、行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言论、结社、结社、结社、结社、结社、结社、结社、结社、示威机关批准;
(5)离开执行机关的权利。《刑法第三十九条在执行过程中,被管制罪犯的义务和权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居住的市、县、迁居,应当报执行机关批准。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应当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