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并且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