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机构是国家或社会对社会保险实行行政性、事业性管理的职能机构。行政性管理,指通过立法确定社会保险资金的收缴和使用办法,并对下级机构收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业性管理,指具体收缴和调剂使用社会保险资金以及具体支付各项资金以及具体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的设置,由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决定。由于社会保险所具有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由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公共机构所担任。由于上述社会保险的四个特征,也决定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一般为集中管理,即机构设置采用在全国设立自下而上、自成系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体系的办法,达到对社会保险资金进行统一征集、调剂、集中管理,运用的目的。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实现经办机构全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经办机构经办人是谁
经办机构经办人就是某件事情经其手办理的人员,就是某件事情是由这个人全权负责完成签字的。经办人是部门中事件的提出者及处理者,经办做完的事需要上面主管查核。经办人仅代表某件事情的经手人,经办的事项是依法进行或者是依职权进行的,经办人可以不承担对所经办事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