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不要,采取口头形式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什么形式
签订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协商达成协议。口头合同简单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广泛。口头合同的优点是方便。但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责任难以分清。对于未及时结清的重要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能够有形地表达内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3、其它形式:公证形式:合同公证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公证。批准形式:部分合同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登记形式: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机关登记。
适用范围: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及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本编的规定。
二、公司私自修改合同有效吗
公司私自修改合同是无效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投诉。合同是签约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的,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后即生效。合同一般一式两份以上,双方各执一份,报有关部门备案一份。合同可以变更。如果是在合同上直接改动,必须同时在几份上作出相同修改,并由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私自单方涂改或只有一方签字盖章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固定总价合同变更部分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合同变更的要件合同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即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变更。
(2)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则当事人仍然应按原合同的内容履行。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未变更。此外,合同变更还可以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依此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未遵循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也是无效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变更的形式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协商决定,一般要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为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也应采取书面形式;如原合同为口头形式,变更合同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4)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当然,合同变更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应当保持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