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这是借款人的义务之一。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去支付利息,即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之间在借款合同上对支付利息的期限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本法第61条规定,对支付利息期限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借款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根据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本法又规定,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这样规定,更有利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贷款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