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1、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2级;
2、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2级;
3、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3级;
4、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3级;
5、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4级;
6、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4级;
7、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5级;
8、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5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