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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未遂如何认定?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索要财物的行为,成立条件为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并成功取得财物。未遂情况包括未导致被害人交出财物或未产生恐惧情绪。立案标准为满足客观行为和主观主体条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

法律分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立案标准如下:客观上满足: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满足: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满足以上两点即可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拓展延伸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是指在刑法中对敲诈勒索行为的界定和认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和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客观方面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对于敲诈勒索未遂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施程度、行为的危险性和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评判。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被告人的行为、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以保障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结语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已被明确定义。在立案时,需满足行为人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客观要件,以及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观要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施程度、危险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和判断。这样的立案标准确保了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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